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04 作者:
一、我国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我国的语言文字政策
(一)基本政策
    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大力推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二)一般政策
    国家保障公民的语言权利,为公民学习、使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文的使用与发展;重视并保护弱势语言和弱势群体的语言;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国家推广普通话不是为了消灭方言,方言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将长期存在;国家重视提升国民语文素质;国家重视语言资源保护。
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四、规范标准

    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进一步扩大《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范围,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注重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中华经典诵读行动等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监督语言文字社会应用和语言文字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及程度、应用水平显著提高。全社会要共同努力,营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信息来源:洪江市黔阳一中 责任编辑:黔阳一中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