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阳一中教师转岗、交流、支教人员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03 作者:

为了深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立符合我校特点的教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师转岗、交流、支教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真正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效益,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研究,决定制定黔阳一中教师转岗、交流、支教人员认定与管理办法。

一、转岗

即为不能胜任教学岗位转为非教学岗位,或是不能胜任高二、高三年级学考、高考教学,转到高一年级进行业务培训。黔阳一中所有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均为转岗对象。

1、转岗对象的认定办法

1)在学校当年的业务考试中不及格的教师。

2)连续两学期学生评议满意率不到80%的教师。

3)连续两学期在学校课堂督导评估不合格的教师。

4)在学校绩效考核中一学年综合排名学科组最后一名的教师。

5)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二级以上重大教学事故,影响恶劣的教师。

6)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类检查和活动中受到通报批评的教师。

7)不服从学校、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管理和工作安排的,得不到学校领导、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认可的教师。

8)教学态度和能力还不能适应相应年级、学科教学的年轻教师。

9)当学年内有妊娠、产假期或哺乳的教师。

10)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相应工作岗位要求的教师。

二、交流、支教

  1、黔阳一中在编在岗的,在校任职5年以上的专任教师,均为交流、支教对象。其中下列人员不作为交流、支教对象:

1)男教师年龄55周岁以上,女教师50周岁以上的专任教师。

2)身体残疾或长年病假的教师(以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县教育局批假为准)。

3)当学年内有妊娠、产假期或哺乳的教师。

4)妻子(丈夫)或子女长期患病卧床不起或长期住院的教师。

5)对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以及学校其他专任教师较少的特殊岗位的教师,但暂缓交流、支教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2、交流、支教对象的确定原则

为确保学校每学年交流、支教的人员人数,完成教育局规定的指标任务,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参加交流、支教人员。凡符合交流、支教条件的教师,可提出交流、支教意向申请。若个人申报未达到交流、支教指标数,不足的则依次采取以下办法确定交流、支教对象:

1)在学校当年的业务考试中不及格的教师。

2)连续两学期学生评议满意率不到80%的教师。

3)连续两学期在学校课堂督导评估不合格的教师。

4)在学校绩效考核中一学年综合排名学科组最后一名的教师。

5)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二级以上重大教学事故,影响恶劣的教师。

6)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类检查和活动中受到通报批评的教师

7)不服从学校、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管理和工作安排的,得不到学校领导、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认可的教师。

8)超编学科的相关教师。

若个人申报超出交流、支教比例,则参照以下办法,从申报对象中确定参加交流、支教人员。

1)以在本校连续任教时间长短为序,时间长的参加交流、支教;

2)以评为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和各级名师等)时间为序,先评的参加交流、支教;

3)以中级以上职称评聘为序,先评审取得资格并先聘任了相应职务的参加交流、支教;

4)以上条件相同者,以年龄为序,距退休年限较短的参加交流、支教。

交流、支教人员初步人选确定后,学校应将推荐结果告知相关人员并进行公示。

三、纪律要求:

1、转岗教师要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业务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争取早日胜任相应年级、学科的教学岗位,为学校发展作出贡献。

2、学校要妥善安排转岗教师的工作,及时了解转岗教师的工作、学习等情况,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能够思想稳定、工作安心。

3、交流、支教教师要积极参与,争取机会,提高自我,为我市教育均衡发展作出贡献。

4、要加强与接收学校的沟通与协调,了解交流、支教交流教师的工作、学习等情况,及时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能够思想稳定、工作安心。

5、交流、支教教师的年度任职考核和教师工作量评估、教师职务晋级由接收学校负责进行。

6、确定转岗、交流、支教而拒不到岗的教师不能评优评先、不能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并上报教育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予以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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