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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教职工加班制度,根据国家劳动法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加班原则
1.加班应以学校工作必需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学校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双休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及晚间加班工作。
2.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加班完成任务的,方可安排教职工加班。
3.为确保教职工休息、休假权利,避免因加班管理不善而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加班申报由各处室、系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4.确需加班的要事先周密安排,做出计划,提出申请,说明完成任务的工作量、加班时间和人数。
二、具体规定
1.加班范围
凡因完成学校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而必须在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之外(即双休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晚间)加班工作的,并经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核定程序,可计加班。所谓指令性、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因学校急需处理突发性事件而必须加班的。
②因学校教学设施、公共生活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而加班的(正常上班时间出现的不得拖延到双休日、节假日处理)。
③因学校安排的专项工作任务,如:集中的招生工作、基建工程、设备安装、及时分班排课、必需在假期进行的档案整理、及时文稿撰写等。
④其它特殊情况。
2.下列情况不属加班范围
①行政、后勤岗位人员、教辅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正常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自行加班的,不计加班。
②教师按规定完成已纳入课时计算的各项工作以及各环节的工作,如备课、课外辅导、批改作业等工作,不另计加班。
③实行轮班制的人员,休息日轮班,不另计加班。
④教职工在工作日晚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自行参加培训学习,不计加班。由学校派出的按教职工进修、培训有关规定办理。
⑤行政、后勤岗位人员节假日安排了值班任务的,在此期间处理必须的其它工作的,不另计加班。
3.加班时间及计算
加班起计时间与折算:加班2—5小时,计加班半天,加班6—10小时,计加班1天。晚上加班超过2小时,计加班1天。
4.加班费计发标准
晚上、周末、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80元1天;
大年30,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加班按照150元1天。
5.加班审批与加班费核发程序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填写《加班申请表》,注明加班项目、加班事由、加班时间、加班人数,由部门负责人填单,报分管领导审核,交学校办公室统计,由办公室统一将申请单上报校长签字审批。办公室每个星期统计一次,月底汇总一次,每学期末在个人绩效中统一发放。
加班管理各个环节须严格把关,严禁虚报,避免漏报。加班如出现虚报,不仅追回发放,且通报批评。
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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